教育部補助國內通識教育學術刊物出版辦法
93年11月1日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昇國內通識教育之教學品質,並促進通識教育學術研究交流,特訂定本補助辦法。

二、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出版通識教育性質研究成果之學術刊物,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可申請補助:

(一) 刊物內容應以原創性之學術研究論文為主,每篇論文均應符合一般學術論文之格式規範。

(二) 刊物應公開徵稿,作者不得以刊物發行單位之同仁為限。

(三) 刊物須組成獨立公正之編輯委員會,由具有學術聲望、來自不同學科之學者擔任編輯委員,負責審查作業。

(四) 刊物應有健全之匿名審查制度,並維持文章格式規範一致。

(五) 每年定期出版至少兩期,每期刊登正式文章至少四篇,每篇字數以不少於一萬字為原則。

(六) 刊出之學術論文應載明作者之中英文姓名及任職單位、中英文標題、中英文摘要及關鍵詞、引用文獻等。

(七) 刊物應有中英文刊物名頁(Title Page)、中英文目次(Contents Page),詳載刊物發行單位、主編及編輯委員姓名及其服務單位、出版日期及出刊週期、定價及訂閱方式等。

三、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前(93年12月20日前)填具申請表,備齊下列資料乙式五份,以及最近一年所出版之各期刊物乙份寄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教育先導型計畫辦公室,以郵戳為憑(收件地址:115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30號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14室):

(一)刊物之審查制度及編輯委員簡歷說明。

(二)投稿、收稿、退稿記錄或編輯委員會開會記錄。

(三)匿名審查意見及作者答辯書若干。

(四)審查流程圖及退稿率說明。

(五)編輯經費之結算表及申請補助項目、金額。

(六)發行對象、流通方式或與合作發行單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本案由顧問室受理申請,並組成審查委員會負責評審。審查委員會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以期刊學術水準作為基本考慮,並將下列項目列為參考因素:

(一)為國際性之論文摘要索引文獻資料庫採用者。

(二)收錄於國科會「台灣人文學(或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者。

(三)收錄於國科會各學門期刊分級名單第一及第二級者。

(四)同性質期刊願意合併聯合出版,並對提升學術刊物水準有貢獻者。

商業性廣告刊登篇幅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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